杭州丝贝丝泰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文化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令强、浙江光大国际旅行社、杭州丝贝丝泰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不在登记的住所地营业,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06)上民一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杭州丝贝丝泰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本市国货路69号房屋予以滕退并交还给原告杭州文化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二、被告杭州丝贝丝泰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杭州文化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金人民币262500元;三、被告杭州丝贝丝泰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杭州文化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滞纳金人民币24895元(计算至2006年6月30日)及至实际履行日止的滞纳金(按日千分之四计算);四、驳回原告杭州文化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45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04元,由原告杭州文化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负担900元,由被告杭州丝贝丝泰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755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杭州丝贝丝泰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451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钱玉英:
本院受理原告诸宏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06)富新民一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准许原告诸宏伟与被告钱玉英离婚。2、儿子诸展扬随原告诸宏伟生活,由原告诸宏伟抚养,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富阳市人民法院
李金叶:
本院受理原告廖卫东诉你一般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你立即归还欠款、支付补偿费共计6002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公告同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07年1月23日上午8时30分在富阳市人民法院6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富阳市人民法院
章东华:
本院受理原告桐庐县百江农村信用合作社诉被告章东华、章东林、邓樟富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06)桐民二初字第9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章东华欠原告桐庐县百江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270000元、2006年3月20日止的利息43807.55元及后续利息(后续利息按原合同约定利率另行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章东林、邓樟富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217元、公告费650元、邮资费100元,由被告章东华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被告章东林、邓樟富承担连带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217元。款汇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逾期未交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桐庐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桐庐海光商贸物资有限公司因其持有的由桐庐海光商贸物资有限公司签发的,由交通银行杭州分行桐庐支行出票的,收款人为杭州市桐庐华能物资有限公司的第GA/01
07170875号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4条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桐庐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杭州光典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因其持有的由杭州光典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签发的,由交通银行杭州分行桐庐支行出票的,收款人为山东省临沂河东区人民医院的第GA/01
06107338号交通银行银行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4条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桐庐县人民法院
宁波富尔模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比奇文具有限公司诉你公司欠款纠纷。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诉状副本,原告起诉你公司要求你公司立即归还欠款341722.8元人民币。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30日,举证期满后第二天开庭。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王主法:
本院受理原告马荣仁诉你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本院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6)慈民二初字第7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马荣仁货款113300元。本案受理费378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4430元,由你负担,交纳本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戎岳松:
本院受理原告林峰诉你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6)慈民二初字第11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林峰货款12695元。本案受理费520元,由你负担,交纳本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黄俊杰:
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格林特电器有限公司诉你和慈溪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变更举证期限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施亚萍担任审判长,依法与审判员李杰、代理审判员杜贤屹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你准时到庭,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钱庆国:
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佳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因本院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你即时支付货款727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卢静芬、邹建祥、沈建锋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你准时到庭,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